ICS 13.030.50
Z00/09
團 體 標 準
T/CRRA 0902—2020
廢礦物油回收管理規范
Specification for usedmineral oil recyclingmanagement
2020-08-28發布 2020-09-10實施
中國物資再生協會 發布
T/CRRA 0902-2020
目 次
前言.....................................................................II
1 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1
4 分類..................................................................2
5 廢礦物油產生環節的管理要求............................................2
6 廢礦物油貯存環節的管理要求............................................3
7 廢礦物油轉移、運輸環節的管理要求......................................4
參考文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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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國物資再生協會再生油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物資再生協會歸口 。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物資再生協會再生油專業委員會、安徽國孚潤滑油工業有限公司、湖南宏旺環?萍加邢薰、廣州首聯環境集團有限公司、遠大(湖南)再生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阿爾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大地海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漢環境資源有限公司、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內蒙古大江潤業環?萍加邢薰、統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松原市天成實業有限公司、茂名市漢榮環?萍加邢薰、新疆聚力環?萍加邢薰、平湖市金達廢料再生燃料實業有限公司、東營國安化工有限公司、煙臺神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巍、蔣文博、許軍祥、劉雁冰、李書龍、劉震、黃新之、葛新力、黃曉軍、郭水忠、孫波、馬軍、杜霖、李嘉、林鳳懷、譚創勛、蔡德民、許金其、陳學軍、李華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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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礦物油回收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廢礦物油產生單位、收集單位、綜合利用單位在廢礦物油收集、貯存、轉移、運輸過程中的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8類非特定行業來源廢物代碼為900-199-08、900-200-08、900-201-08、900-203-08、900-204-08、900-205-08、900-209-08、900-210-08、900-211-08、900-212-08、900-214-08、900-216-08、900-217-08、900-218-08、900-219-08、900-220-08、900-249-08的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
本標準不適用于HW08類非特定行業來源廢物代碼為900-213-08、900-215-08、900-221-08、900-222-08的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 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HJ 607 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 103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廢礦物油 used mineral oil
從石油、煤炭、油頁巖中提取和精煉,在開采、加工和使用過程中由于外在因素作用導致改變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學性能,不能繼續被使用的礦物油。
3.2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 used mineral oil gen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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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B/T 4754產生廢礦物油的工業企業、農林牧漁企業、汽車維修企業、鐵路機車維
修企業、船運維修企業、民航更換油企業等。
3.3
廢礦物油收集單位 used mineral oil collector
從事廢礦物油收集經營活動,且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或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的企業。
3.4
廢礦物油利用單位 used mineral oil user
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從事廢礦物油利用經營活動的企業。
3.5
廢工業用礦物油 used industrial mineral oil
由工礦企業產生,主要包括廢液壓油、廢變壓器油、廢冷凍機油、廢壓縮機油、廢汽輪機油、廢熱處理油、廢導熱油、廢機械油等。
3.6
廢交通用礦物油 used transportation mineral oil
由交通運輸工具產生,如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主要包括廢發動機油、廢齒輪油、廢傳動液等。
3.7
其他行業廢礦物油 other industries used mineral oil
按照GB/T 4754除去工礦企業、交通運輸業之外,由農林牧漁業等行業產生的廢礦物油,主要包括廢農業機械用油、廢林業機械用油、廢牧業機械用油、廢漁業機械用油等。
4 分類
廢礦物油按其來源,可分為如下三類:廢工業用礦物油、廢交通用礦物油、其他行業廢礦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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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廢礦物油產生環節的管理要求
5.1 廢礦物油產生量測算
5.1.1 工礦企業的廢礦物油產生量按公式(1)測算:
V1=α*Vb ……(1)
式中:
V1——工礦企業的廢礦物油產生量,單位為升(L);
α——工礦企業廢礦物油的產廢系數;
Vb——工礦企業購買的潤滑油量,單位為升(L)。
注:國內工礦企業廢礦物油的產廢系數可采用0.7。
5.1.2 汽車維修企業的廢礦物油產生量按公式(2)測算:
V2= α1*Np+ α2*Nv ……(2)
式中:
V2——汽車維修企業的廢礦物油產生量,單位為升(L);
α1——汽車維修企業維修保養乘用車(轎車)的產廢系數,單位為升/臺;
Np——汽車維修企業維修保養的乘用車(轎車)總臺數,單位為臺;
α2——汽車維修企業維修保養商用車(貨車、客車)的產廢系數,單位為升/臺;
Nv——汽車維修企業維修保養商用車(貨車、客車)的總臺數,單位為臺。
注:國內汽車維修企業維修保養乘用車(轎車)的產廢系數可采用4,維修保養商用車(貨車、客車)的產廢系數可采用16。
5.1.3 鐵路機車、船運、民航、農林牧漁業等行業產生的廢礦物油產生量測算參照5.1.1。
5.2 廢礦物油產生臺賬要求
5.2.1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應根據廢礦物油實際產生量設立廢礦物油產生臺賬,分別按月統計月度廢礦物油產生量和按年度統計年度廢礦物油產生量。
5.2.2 廢礦物油產生臺賬應與轉移聯單一起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
5.2.3 汽車維修行業廢礦物油產生單位應按日統計更換機油的車輛臺數及廢礦物油產生量,建立臺賬,根據廢礦物油產生量定期與簽廢礦物油轉移合同的廢礦物油收集單位和廢礦物油利用單位溝通,及時轉運。
5.3 管理體系、崗位設置與人員條件要求
5.3.1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應具有完善的廢礦物油產生、貯存、轉移全過程的管理體系,并設置專門崗位或專人負責對本單位產生的廢礦物油進行產生臺賬管理、轉移聯單管理、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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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和轉移業務管理、文件資料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安全環保管理。對于汽車維修行業三
類維修企業可不設專門崗位,只明確監管責任人。
5.3.2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相關負責人應具有一定的環保知識、危險廢物管理知識和石油產品相關專業知識。
5.4 電子數據化管理要求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收集單位及利用單位應根據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對危險廢物的要求,對本單位廢礦物油產生、貯存、轉移全過程實施電子化管理,廢礦物油產生臺賬記錄及轉移聯單應實施電子化數據管理。產生單位、收集單位及利用單位應利用物聯網和互聯網技術,采用智能化大數據平臺,對廢礦物油產生、貯存、回收、轉移全過程進行數據采集,實現廢礦物油全流程管理的智能化、可視化。
6 廢礦物油貯存環節的管理要求
6.1 廢礦物油貯存臺賬要求
6.1.1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和收集單位(包含持有廢礦物油危險廢物收集證或綜合證單位)應建有廢礦物油貯存臺賬。
6.1.2 廢礦物油貯存臺賬應與轉移聯單一起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
6.2 貯存設施及容器要求
6.2.1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要求
6.2.1.1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包含一類、二類、三類汽車維修企業)應設置專用廢礦物油貯存設施及貯存容器,貯存設施和貯存容器應符合GB 18597的規定。
6.2.1.2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包含一類、二類、三類汽車維修企業)應采用可實現廢礦物油儲存量定量監控的貯存容器盛放產生的廢礦物油,如:具有計量及累計計量儀器、液位傳感器、液位報警、遠程數據傳輸系統的貯存容器,并與5.4要求的電子數據化管理系統對接。
6.2.2 廢礦物油收集單位要求
6.2.2.1 廢礦物油收集單位(包含持有廢礦物油危險廢物收集證或綜合證單位)應建設與本單位允許收集量相稱的固定的廢礦物油貯存設施與貯存容器,廢礦物油貯存容器的最小容量應根據平均15天收集量的最小需用容量設定。
6.2.2.2 固定廢礦物油貯存設施的選址應符合GB 18597的規定。貯存設施防曬、防雨、防滲及貯存容器的合格要求應符合GB 18597規定。廢礦物油貯存方式應符合GB 18597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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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應保留100mm以上的空間。
6.2.2.3 廢礦物油貯存設施與貯存容器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 50074規定。
6.2.2.4 廢礦物油貯存設施與貯存容器的無組織氣體排放應符合GB 37822規定。
6.3 操作要求
6.3.1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包含一類、二類、三類汽車維修企業)不應將廢防凍液、廢剎車液及玻璃水等混入廢礦物油貯存容器內,廢防凍液、廢剎車液及玻璃水等應采用單獨貯存容器收集管理。
6.3.2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貯存廢礦物油時應防止混入泥沙、雨水或其他雜物,廢礦物油產生單位貯存廢礦物油時嚴禁人為混雜其他雜物或摻水、摻泥、摻化工物料。
6.4 環保要求
6.4.1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收集單位和利用單位應按HJ 607的規定做好貯存環節的污染控制,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6.4.2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收集單位和利用單位應按HJ 1034的排污許可規定做好貯存場所的環評工作。
6.4.3 貯存場所應設有符合GB 15562.2的專用標志,廢礦物油貯存容器應粘貼危險廢物標簽,標簽要求應符合GB 18597。
6.4.4 應建有防止廢油泄露、起火等意外突發事故發生的設施,編制并備案廢礦物油轉移、運輸及利用過程應急預案。意外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基本要求應符合原環?偩48號公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的規定。
7 廢礦物油轉移、運輸環節的管理要求 T/CRRA 0902-2020
7.1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相關規定,將產生的廢礦物油轉移給有收集證和綜合證的企業回收和利用,不應轉移給沒有收集證或者綜合證的企業或個人。
7.2 廢礦物油產生單位轉移廢礦物油給廢礦物油收集單位和利用單位時,應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規定的內容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廢礦物油收集單位和利用單位回收廢礦物油時,應如實根據產生單位的計量儀器讀取數據進行登記統計,應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規定的內容如實填報轉移聯單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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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廢礦物油收集單位和利用單位應與廢礦物油產生單位簽訂定期回收廢礦物油的回收合同。雙方簽訂的廢礦物油回收合同應與廢礦物油產生單位廢礦物油產生臺賬和轉移聯單一起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
7.4 廢礦物油收集單位向具有綜合證單位轉移廢礦物油時,收集單位應與利用單位簽訂轉移合同。雙方簽訂的廢礦物油轉移合同應與廢礦物油收集證單位的廢礦物油貯存臺賬和轉移聯單一起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
7.5 廢礦物油的運輸轉移應遵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廢礦物油收集單位和利用單位轉移廢礦物油時,應與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或具有危險貨物運營許可證單位簽訂運輸轉移委托合同,并遵循危險貨物及危廢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7.6 廢礦物油轉移前,產生單位、收集單位、利用單位均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檢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核對品名、數量和標志,檢查轉移設備和盛裝容器的穩定性、嚴密性,確保運輸過程中不破裂、泄露。
參 考 文 獻
[1] 環境保護部令〔2016〕第39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20〕第4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第408號 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管理辦法
[4] 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第65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
[5]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1999〕第5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6] 國家環?偩止妗2007〕第48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