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動態
中國廢礦物油綜合利用政策
時間:2021-04-22
中國廢礦物油綜合利用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集中在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技術規范等方面,一直以來對行業的發展起著引導和促進作用。主要政策法規見表。
表1 中國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相關政策
序號 | 名 稱 | 實施日期/最新修訂 | 發布部門 |
---|---|---|---|
法律類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1997年10月1日/ 2017年11月4日 |
人大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 2009年1月1日/ | 人大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1989年12月26日 /2015年1月1日 |
人大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996年4月1日/ 2020年4月29日 |
人大 |
產業政策法規 | |||
1 |
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工信部公告2015年第79號) |
2015年12月21日 | 工信部 |
2 | 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 | 2014年1月4 | 工信部 |
3 |
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6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17年 第1號) |
2017年1月25日 | 發改委 |
金融政策 | |||
1 |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 (財稅〔2015〕78號) |
2015年7月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2 |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財稅〔2008〕117號) |
2008年1月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3 |
關于延長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 (財稅〔2018〕144號) |
2018年11月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環保政策法規 | |||
1 |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部令第15號) |
2008年8月1日/2021年1月1日 |
環保部、 發改委 |
2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08 號) |
2004年7月1日/2016年2月6日 | 國務院 |
3 |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國家環?偩至畹5號) |
1999年10月1日 | 國家環?偩 |
4 |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環發〔2001〕199號) |
2001年12月17日 | 環保部、經貿委、科技部 |
5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 2013年第2號) |
2013年7月1日 | 交通部 |
6 |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
2007年7月4日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7 |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 (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9年 第55號) |
2009年10月29日 | 環保部 |
技術規范標準 | |||
1 |
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607-2011) |
2001年7月1日 | 環境保護部 |
2 |
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 (GB/T 17145-1997) |
1998年7月1日 | 國家技術監督局 |
3 |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2001) |
2002年7月1日/2013年6月8日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4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2013年7月1日 | 交通部 |
5 |
再生潤滑油基礎油產品標準 (T/CRRA 0901—2018) |
2018年6月1日 | 中國物資再生協會 |
6 |
廢礦物油回收管理規范 (T/CRRA 0902—2020) |
2020年9月10日 | 中國物資再生協會 |
2 法律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17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物三噸以上”作為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第六條規定:“無危險廢物經廢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解釋》以上規定,對無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礦物油經營活動有較大的震懾作用。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思想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減量化優先的原則。我國正處于工業化高速發展階段,能耗物耗過高,資源浪費較為嚴重,因此前端減量化的潛力很大,要特別重視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約使用。二是突出重點,著力解決能耗高、污染重、影響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三是法律規范要有力度,對高消耗、高排放的行為要有硬約束。同時,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激勵政策,為企業或個人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提供指導規范,支持和推動企業等有關主體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四是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的各個環節,注重發揮政府、企業和公眾以及行業協會等主體在發展循環經濟中的積極性,形成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整體合力。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主要制度內容:
一是建立循環經濟規劃制度。規定了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程序和內容,為政府及部門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提供了依據。二是建立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的總量調控制度。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必須依據上級政府制定的本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建設用地、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產業結構。三是建立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堆h經濟促進法》根據產業的特點,對生產者在產品廢棄后應當承擔的回收、利用、處置等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四是關于再利用和資源化的具體要求。規定了發展區域循環經濟、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業用水循環利用、工業余熱余壓等綜合利用、建筑廢物綜合利用、農業綜合利用以及對產業廢物交換的要求。對于流通和消費過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對廢電器電子產品進行回收利用、報廢機動車船回收拆解、機電產品再制造,以及生活垃圾、污泥的資源化等具體要求。五是建立激勵機制。建立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對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實行財政支持;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對有關循環經濟項目實行投資傾斜;實行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政策、收費制度和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六是建立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對有關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細則,以保障該法的有效實施。
2.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5年1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鼓勵“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新《環境保護法》的出臺是中國環境保護發展里程碑式的事件,意味著以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的方式將出現改變。新《環境保護法》的執行,對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產生積極影響。當前,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內非法倒賣廢礦物油,隨意傾倒的現象已經得到有效的緩解,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已逐步提高。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于1995年會議通過并公布,并于1996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在法律層面填補了對固體廢物污染控制管理的空白,也是國家第一次從法律層面對危險廢棄物處理行業進行管理的文件。固廢法在實施的22年中,對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2004年固廢法第一次進行較大幅度修訂,明確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規定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2013、2015和2016年的三次修訂分別對“固廢法”的第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五十九條條款進行了具體修改。
固廢法旨在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固廢法規定,國家將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對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根據固廢法要求,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污染做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以最大程度減少環境污染。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4月29日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廢法將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長效機制,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新固廢法是我國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的基本大法,其他部門的政策法規和配套政策,大都是依據該法而建立。
2020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總結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以解決重點問題、難點問題、關鍵問題為導向,主要從轉變發展方式、落實污染責任、統籌綜合治理等方面,補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短板,深入推進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全面確保生態安全。
3 產業政策法規
3.1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為發展循環經濟,推進廢礦物油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業規范健康發展,工信部于2015年12月4日發布了《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明確,廢礦物油綜合利用是指對各種工礦機械、車輛、船舶和航空運輸等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功效降低或失去功效的廢礦物油,通過采用各種分離工序,獲得達到或接近工業用油品質的潤滑油基礎油、柴油等油品。主要內容有:企業的設立和布局的要求,生產經營規模的要求,資源回收利用過程污染控制要求,利用工藝、裝備及能耗要求,環境保護方面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資質、環境影響評價等要求,利用企業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要求。
《規范條件》是為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專門制定的指導性規范,全面指導綜合利用企業建設和發展的基本要求和準則。同時,工信部還出臺了《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定期組織評審并向社會公布符合《規范條件》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相互協作,可以進一步推進廢礦物油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業規范化健康發展。
符合《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截止到2019年,工信部共發布了兩批(共8家)
《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單
序號 | 省市(區) | 企業名稱 |
第一批 | ||
1 | 江蘇省 | 江蘇森茂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
2 | 安徽省 | 安徽國孚潤滑油工業有限公司 |
3 | 山東省 | 東營國安化工有限公司 |
4 | 湖北省 | 湖北愛國石化有限公司 |
5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新疆聚力環?萍加邢薰 |
第二批 | ||
6 | 吉林省 | 吉林省嘉路喜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 |
7 | 山東省 | 煙臺立衡環?萍加邢薰 |
8 | 湖南省 | 湖南宏旺環?萍加邢薰 |
3.2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推廣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促進再生資源技術產業化發展進程,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編制了《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于2012年1月4日公布了《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第一批)》,“管式爐加熱凈化廢礦物油技術”列入目錄于2014年1月22日公布了《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第二批)》,“全加氫型廢潤滑油加氫再生技術”列入目錄,向社會全面推廣。3.3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6版
2018年9月21日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6版》,“7.3.6 資源再生利用 廢礦物油再生利用。包括廢礦物油過濾與分離設備、減壓蒸餾設備以及溶劑精制、加氫精制設備”。戰略性新興產業代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方向,是培育發展新動能、獲取未來競爭新優勢的關鍵領域。推廣戰略性新興產業涌現出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可以更好地指導各部門和各地開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工作,進一步引導社會資源投向,發揮戰略性新興產業對經濟增長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帶動作用。
4 稅收政策法規
4.1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2008年9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綜合利用資源為廢棄潤滑油,產品為工業油,技術標準為產品原料100%來自于所列資源”
符合條件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2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
為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農林剩余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于2011年11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明確“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五)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并明確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稅人生產、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建設項目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已獲得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生產過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處理設施,且生產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四)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已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已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及本文件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的檢測報告。
(五)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應當在初次申請時按照要求提交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具體數據要求和提交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2015年6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明確符合“以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產品,產品原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納稅人符合《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607-2011)規定的技術要求”,退稅比例由100%調整為 50%,并符合其他相關的條件要求!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同時廢止。
此次增值稅政策的調整,對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影響較大,行業內廢礦物油利用企業利潤降低,部分企業虧損而造成停產等等,相關企業紛紛提出意見或建議,請求恢復退稅比例為100%,以利于行業的規范發展。
4.3關于延長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
2018年12月7日,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延長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144號),對《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實施期限延長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規定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廢礦物油,是指工業生產領域機械設備及汽車、船舶等交通運輸設備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換下來的廢潤滑油。
二、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稅人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該證件上核準生產經營范圍應包括“利用”或“綜合經營”字樣。生產經營范圍為“綜合經營”的納稅人,還應同時提供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能證明其生產經營范圍包括“利用”的材料。
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免征消費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回收的廢礦物油應具備能顯示其名稱、特性、數量、接受日期等項目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二)生產原料中廢礦物油重量必須占到90%以上。產成品中必須包括潤滑油基礎油,且每噸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應不少于0.65噸。
(三)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產品與利用其他原料生產的產品應分別核算。
三、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納稅人銷售免稅油品時,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產品名稱,并在產品名稱后加注“(廢礦物油)”。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連續加工生產潤滑油,或納稅人(包括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納稅人及其他納稅人)外購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加工生產潤滑油,在申報潤滑油消費稅額時按當期銷售的潤滑油數量扣減其耗用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潤滑油基礎油數量的余額計算繳納消費稅。
五、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取消《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免稅的,應予追繳。
六、各級稅務機關應采取嚴密措施,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納稅人加強動態監管。凡經核實納稅人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稅務機關追繳其此前騙取的免稅稅款,并自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資格,且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查證確認的、納稅人發生未達到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行為的當日。
綜上所述,在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的共同作用下,國內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每年回收的廢礦物油約120萬噸,生產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燃料油等再生油品超100萬噸,年均產值超四十億元,綜合利用率將達到83%。同時,隨著廢礦物油產生、收集、轉移、利用、處置等行業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從事廢礦物油綜合利用產業鏈上的上下游企業有近千戶,安置就業的人員達十五萬人,年均發放工資、繳納社保超百億元。廢礦物油綜合利用的經濟、社會效益逐步顯現。
5 環保政策法規
5.1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于1998年首次印發實施,并于2008年由環境保護部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修訂發布。更新后的名錄共有49類,包括廢物類別、廢物來源、常見危害成分及廢物名稱等,其中第47項(編號HW08)為廢礦物油部分,明確了廢礦物油的行業來源,對各類廢礦物油做了定義。2016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對危廢名錄進行修訂,并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39 號,以下簡稱 2016 年版《名錄》)。2016 年版《名錄》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更新:1. 增加完善名錄涵蓋危險廢棄物種類;2. 明確規定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棄物;3. 首次增加《危險廢棄物豁免管理清單》。修訂后的危險廢物共有50類,其中廢礦物油為HW08類。
2016版《名錄》修訂主要為了減少危險廢棄物管理過程中的總體環境風險,提高危險廢棄物環境管理效率,并提高對危險廢棄物的管理科學化和精細化水平,進一步推動危險廢棄物管理。
2020版《名錄》的修訂進一步提高危險廢物屬性判定和環境管理的精準性,推進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切實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水平。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危險廢物認定的基本依據和參考。只要是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的危險廢物,從產生到流通到最后的利用處置,每個環節必須都按照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各項危險廢物管理辦法及政策法規進行管理。
5.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頒布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掇k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危險廢棄物行業經營許可證時代的開始,是我國危險廢棄物管理政策中的重要一環。《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該管理辦法同時對經營許可條件、相關資質的申報流程等做了規定。凡是處置利用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的經營單位,都必須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才能從事合法經營活動,否則視為非法處置利用。
《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本著簡政放權、精細化管理的原則分別在2013年12月和2016年1月對條例進行兩次修訂,下放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審批、簡化危險廢棄物設施審批程序,加速危險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
2017年12月,生態環境部下發了關于征求《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函(環辦土壤函[2017]2001號)。本次修訂草案從危險廢棄物全過程管理的各個環節對現行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提出了修訂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了危險廢棄物全過程管理經營許可制度:如1. 將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棄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危險廢棄物利用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棄物收集經營許可證;2.擴充了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可收集廢物類別,包括廢礦物油、廢鎳鎘電池、廢鉛蓄電池,以及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廢棄物。
目前,廢礦物油綜合利用領域尚未有具有行業特色的經營許可審查指南,行業管理仍存在漏洞。2020年6月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新版《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頒布及實施勢必會給行業的發展帶來新的變化。工藝技術落后及無法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都將面臨升級改造或者被行業淘汰的過程。
5.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制度是追蹤危險廢棄物流向,實現危險廢棄物“從搖籃到墳墓”全過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各國普遍采用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1999 年,根據《固廢法》的有關規定,原國家環?偩诸C布了《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偩至畹5 號),在全國建立和實施了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制度。制度規定危險廢物轉移前需提交計劃和轉移申請,由省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同時需將聯單交付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辦法》的出臺對于規范危險廢棄物轉移活動,防止危險廢棄物環境污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經過多年實踐,《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危險廢棄物轉移過程中各相關方責任不清晰;
2、部分情況下危險廢棄物執行轉移聯單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3、電子轉移聯單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4、跨省轉移審批限制多,企業負擔重;
5、罰則不完善。
為優化危險廢棄物轉移程序、明確危險廢棄物轉移過程中的各方責任、鼓勵全面推行危險廢棄物電子轉移聯單制度,同時完善某些特殊情況下的危險廢棄物轉移制度。2017年12月,國家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征求《危險廢棄物轉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環辦土壤函[2017]1986號)。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罰則條款。完善并細化了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備案、轉移聯單填寫和運行等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明確了針對危險廢棄物轉移相關方一般責任的罰則;明確了構成犯罪后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
5.4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印發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主要包括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情況,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情況,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應急預案備案等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等情況等。
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分為:《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和《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非工業源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醫療機構、實驗室、機動車保養維修等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參照《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
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綜合評估標準:
1.無自行利用或處置設施的產廢企業滿分為 50 分,40-50 分為達標,30-39 分為基本達標;29 分及以下為不達標;有自行利用或處置設施的產廢企業滿分為 55 分,44-55 分為達標,33-43 分為基本達標,32 分及以下為不達標;有自行利用和處置設施的產廢企業滿分為 60 分,48-60 分為達標,36-47分為基本達標,35 分及以下為不達標。
2.第12條“轉移的危險廢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單 位 從 事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活動”為否決項,即該項不得分,則綜合評估為不達標。
3.考核年度內企業由于危險廢物管理不當發生了突發環境事件的(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綜合評估為不達標。
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綜合評估標準:
1.滿分為 60 分,48 分及以上為達標;36-47 分為基本達標;35 分及以下為不達標。
2.第 3 條“3.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第12 條(12.需轉移給外單位利用或處置的危險廢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活動)為否決項,即該項不得分,則綜合評估不達標。
3.考核年度內企業由于危險廢物管理不當發生了突發環境事件的(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綜合評估為不達標。
5.5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
2007年7月4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2007年 第48號公告)。內容如下:1、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關于“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規定,指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有效應對意外事故,特制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2、適用范圍
2.1 《指南》規定了制定應急預案的原則要求、基本框架、保證措施、編制步驟、文本格式等。適用于從事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2.2 產生、收集、運輸危險廢物的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可參考本《指南》。
3、原則要求
3.1 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3.2 體現應急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責任到人的原則。
3.3 注意與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相關部門或其他外部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相兼容。
3.4 因地制宜,切合實際。以本《指南》為基礎,可適當增減相關內容。充分考慮內部及外界(如自然災害或臨近單位的危險源)的事故誘因;正常工作時段及節假日和夜間等時段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或緊急狀態對單位內外人員和環境的威脅以及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等。
4、基本框架
4.1 應急預案簡介
4.2 單位基本情況及周圍環境綜述
4.3 啟動應急預案的情形
明確啟動應急預案的條件和標準。如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危險廢物溢出、火災、爆炸等事故時,應當啟動應急預案。
4.4 應急組織機構
4.5 應急響應程序-事故發現及報警(發現緊急狀態時)
明確發現事故時,應當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報警、求援、報告等程序、方式、時限要求、內容等。明確哪些狀態下應當報告外部應急/救援力量并請求支援,哪些狀態下應當向鄰近單位及人員報警和通知。
4.6 應急響應程序-事故控制(緊急狀態控制階段)
明確發生事故后,各應急機構應當采取的具體行動措施。包括響應分級、警戒治安、應急監測、現場處置等。
4.7 應急響應程序-后續事項(緊急狀態控制后階段)
明確事故得到控制后的工作內容。如組織進行后期污染監測和治理;確保不在被影響的區域進行任何與泄漏材料性質不相容的廢物處理貯存或處置活動,確保所有應急設備進行清潔處理并且恢復原有功能后方可恢復生產等安全措施。
4.8 人員安全救護
明確緊急狀態下,對傷員現場急救、安全轉送、人員撤離以及危害區域內人員防護等方案。撤離方案應明確什么狀態下應當建議撤離。
4.9 應急裝備
列明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清單,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4.10 應急預防和保障措施
4.11 事故報告
規定向政府部門或其他外部門報告事故的時限、程序、方式和內容等。一般應當在發生事故后立即以電話或其他形式報告,在發生事故后 5-15 日以書面方式報告,事故處理完畢后應及時書面報告處理結果。
4.12 事故的新聞發布
4.13 應急預案實施和生效時間
4.14 附件
5、應急預案保證措施
6、編制步驟
6.1 準備工作
6.2 起草應急預案
6.3 審定、發布實施并備案
6.4 修訂應急預案
7、文本格式要求
應急預案文本應:(1)便于查詢。合理組織各章節,便于每個不同的使用者能夠快速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2)便于兼容。應急預案的內容盡量采用一致的邏輯結構和規范的格式,以便各級應急預案能更好地協調和對應。
7.1 文本格式
7.2 文本要求
6 技術規范標準
6.1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
1998年7月1日由原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實施的《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GB/T 17145-1997)》是廢油回收再生利用的第一個國家標準,它填補了我國廢油回收與再生利用工作中無標準可依的空白。標準規定了廢潤滑油的定義、分級、回收與管理、再生與利用,適用于用油單位和個人更換下來的廢潤滑油回收、再生管理。要求分類回收貯存,嚴禁各單位及個人私自處理和燒、倒或掩埋廢油;提出廢油再生廠必須具備的條件:一是合理的再生設備和生產工藝流程,二是專職技術人員和規定的化驗評定手段,三是再生油的質量,應符合國家油品標準,四是具有符合要求的三廢治理設施和安全消防設施,達標排放,嚴禁對環境的二次污染,五是須經技術監督及環境保護部門審定,“合格”才可對廢油進行再生加工生產;對再生油產品質量提出嚴格管理要求。
該標準實施至今已經有20多年了,雖然對廢礦物油的回收、再生利用仍有指導意義,但需要修訂以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不過,先后又有一些新的標準規范進行補充和完善,如《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607-201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等等,共同促進廢礦物油綜合利用產業發展。
目前,國標委已立項,即將對《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進行修訂。
6.2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607-2011)
《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607-2011)2011年7月1日實施。填補了廢礦物油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處置技術及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空白,能夠為環保部門廢礦物油的管理提供可靠依據,能夠為廢礦物油產生企業、收集處理處置企業提供處理處置技術依據和污染控制依據。標準優先考慮廢礦物油的再生利用,對不能再生利用的廢礦物油進行熱量回收,采用焚燒處理,對無焚燒回收熱量價值的廢礦物油采用填埋處理,最終實現無害化處置,符合“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的循環經濟行為準則,能夠實現廢礦物油的數量削減、再生循環利用的目的。
標準對廢礦物油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技術及環境管理要求做了詳細的規定,適用于廢礦物油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導廢礦物油經營單位建廠選址、工程建設以及建成后運營的污染控制工作。標準規定:廢礦物油不應用做建筑脫模油、不應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但是,隨著行業的發展,環保要求不斷提高,踐行習總書記講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精神理念,建議生態環境保護部對該規范能夠進行修訂。
6.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1034-2019)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8月19日印發公告。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物資再生協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再生金屬分會、中國拆解協會共同起草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標準于2019年8月13日起實施。標準規定了廢礦物油加工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廢礦物油加工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6.4再生潤滑油基礎油產品標準(T/CRRA 0901—2018)
標準規定了再生潤滑油基礎油產品及再生尾油的分類、標識、技術要求、包裝、運輸、貯存和取樣,適用于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8類廢礦物油(除去《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8類中071-001-08,071-002-08,072-001-08,251-001-08,251-002-08,251-003-08,251-004-08,251-005-08,251-006-08,251-010-08,251-011-08,251-012-08代號)為原料,經分子蒸餾或者減壓蒸餾或者薄膜蒸發等前處理后,再經過白土精制或者溶劑精制生產的Ⅰ類潤滑油基礎油和加氫精制生產的加氫Ⅱ類潤滑油基礎油,以及再生尾油。《再生潤滑油基礎油》團體標準為指導性標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填補了我國再生潤滑油基礎油標準空白,標準的實施,特別是再生尾油產品標準的制定,將對再生尾油質量整體有所控制。但是再生尾油產品由于采用工藝技術的參差不齊,廢礦物油綜合利用過程中生產的再生尾油質量也參差不齊,所以本標準只對運動黏度和閃點兩個基本指標項目進行限定,其它指標值為報告值;目前在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將加大數據收集,同時對再生尾油產品進一步進行完善檢測,通過相關指數、參數、分析報告,完善再生尾油產品標準,最終符合其最終產品--瀝青的指標要求。
總之,本標準的公布實施可以鼓勵和提高企業采用先進工藝技術的積極性,促進行業向更加規范化、規;、標準化的方向發展,為政府制定相關的產業政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對于提高我國的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以及保護生態環境有重大意義,對我國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6.5廢礦物油回收管理規范(T/CRRA 0902—2020)
目前,廢礦物油回收利用市場前景廣闊。但是,當前廢礦物油回收渠道多樣、復雜,地下非法交易屢禁不止。市場內應處理的廢礦物油的量遠大于合法企業的實際處置量,大部分合法正規企業面臨“吃不飽”的現實處境。合法正規的處置企業獲得不到合法原料進行綜合利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合法正規處置企業的積極性。同時,由于回收市場的不確定因素占有很大的市場風險,因原料供應問題,大型企業難于進入市場,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的規;l展,影響了行業健康、長遠、良性發展。總之,隨著國家對資源綜合再利用的越來越重視,從生態環境,還是節約資源的角度來看,再生能源都是能源行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急需要加快步伐,走更加規范化、規;、效益化的道路。因此,規范管理回收市場是當下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的當務之急。制定《廢礦物油回收管理標準》即是給規范管理回收市場提供支撐與依據,又是給政府管理部門提供監督回收市場的抓手,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標準規定了廢礦物油產生單位、收集單位、綜合利用單位在廢礦物油收集、貯存、轉移、運輸過程中的管理要求及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8類廢礦物油(不包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8類中的石油開采和煉制產生的油泥和油腳、廢棄鉆井泥漿(071-001-08、071-002-08、072-001-08),清洗礦物油儲存、輸送設施過程中產生的油/水和烴/水混合物(251-001-08),石油煉制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污泥、浮渣、殘渣、油漿槽底沉積物、廢過濾介質(251-002-08、251-003-08、251-004-08、251-005-08、251-006-08、251-010-08、251-011-08、251-012-08),廢礦物油再生凈化過程中產生的沉淀殘渣、過濾殘渣、廢過濾吸附介質(900-213-08、),廢礦物油裂解再生過程中產生的裂解殘渣(900-215-08),廢燃料油及燃料油儲存過程中產生的油泥(900-221-08),石油煉制廢水氣浮、隔油、絮凝沉淀等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浮油和污泥(900-222-08))。
6.6 廢礦物油綜合利用政策趨勢
近年來,國家對廢礦物油的再生利用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出臺一系列政策及規范引導廢礦物油再生行業的發展。2017年2月,發改委發布2017年第1號公告,發布《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提出將廢礦物油再生利用列入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在稅收政策如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等方面對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對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史上最嚴環保法《新環保法》的出臺,加強了環境監管和處罰力度,并為廢礦物油再生行業發展提供了嚴格的政策背景。此外,《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修訂版已經開始征求意見,更快的修訂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更多的出臺規范標準,表明未來動態監管逐步加強,危險廢物的管制將更加規范化、嚴格化和精細化,監管趨嚴也將有利于廢礦物油再生市場的釋放。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是當今我國經濟建設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題,對產量巨大的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已提出針對性戰略方針、戰略目標與路線圖,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以及循環經濟將越來越受重視,配套政策也會逐步完善,可執行性與可操作性將越來越強?梢灶A見,未來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政策趨勢將會向規;、產業化、集約化的方向發展。通過法律法規、金融財稅政策、技術規范標準等規范行業更加健康發展,實現源頭減量化優、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約使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